SONY 律師真是好樣的!合理的備份叫做竊盜?
重點翻譯成中文可以參考cnBeta 網站的版本。我將之轉譯成繁體中文如下:
許多朋友都喜歡用EAC等神器級別的工具來對CD進行抓軌後以方便在電腦中播放,但是SONY BMG卻對這種行為深惡痛絕。
Sony BMG的首席律師Pariser最近表示,對音樂CD的抓軌操作並存放到iPod等設備中需要重新購買一次歌曲,甚至是屬於同一個人的每個不同的設備都需要重新購買。因為盜版的傷害,BMG與2000年相比在規模上已經縮小了一半。就她的觀點看來,只要用戶沒有經過某種授權就對音樂進行某種行為,他們就受到了傷害。
她對“偷竊”的定義十分地廣泛。她認為大多數音樂愛好者都是小偷。至於具體行為,那就是當你把你的CD轉錄為MP3給自己聽時,你就已經“偷竊”了。
當被問到消費者備份自己擁有的CD是否合理時,Pariser說道:當一個人給他的歌曲做下一個備份時,我們可以說他偷竊了一首歌。所謂的備份不過是偷竊的一個藉口而已。
根據調查,大多數類似於iPod的播放器上裝載的歌曲都是從CD上翻錄的。而大多數播放器也提供了方便轉換CD為MP3的工具,比如iTunes。而就Pariser的觀點看來,這也是偷竊。
她的觀點和數字千禧年版權保護法案十分類似。但是這個觀點能得到主流消費群體的認同麼?相信答案是否定的。
cnBeta編譯
消息來源:Arstech
上回 SONY 搞個 rootkit 事件還不夠嗎?不清楚 rootkit 是啥的人可以參考微軟官方網站對於此一事件的詳細描述。
最好是 SONY 跳出來說:這只不過是我們律師的看法,不是本公司的看法啦~
不然你 SONY 從錄影機的發明上市開始,到 MD 提供光纖數位傳送轉成自家的 ATRAC3 格式,到現在 PS3 也可以直接將 CD 轉錄成 MP3 後存放在 PS3 硬碟裡,你 SONY 推出一堆的”竊盜工具”是要怎麼說啦?
媽的!在自己合理的使用範圍內重製產品,僅供自己使用,這也叫做竊盜,律師這說法就算真的站得住腳,生兒子也會沒屁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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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前SONY沒出MP3隨身聽,仍死守DISCMAN用光碟來聽 XD2
用別家出的MP3隨身聽來聽,SONY當然不依… XD2
(SONY最近才有出新的WALKMAN MP3隨身聽)
如果照這樣說,那我有三台CDP是否就要買三張原版CD才不算盜版?
不是用SONY的CDP聽…
都算是盜版的行為… XD2
嗯嗯!那這位律師的言論,也不用放在新聞上了,免得被他告竊盜罪!
他身上的西裝也不應該丟去洗衣機洗,甚至掛在衣架上,
衣服是穿在身上用的,不是拿去給洗衣機使用,或衣架使用,
在不同的設備上,應該付費再買一次!
這麼廣泛的解釋,無異在封殺自己!真是島國思想的極致!
當年 Sony 推出 MiniDisc 以及 Philips 推出 DAT 的時候,為了避免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問題,他們和唱片業者協議推動了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讓他們可以合法推出 MD 和 DAT 產品。現在 Sony 自己變成唱片業者,居然會說出這種話,實在是令人感到可笑。
可能自己快被炒飯碗, 趕快出來露個臉 XD2
未來會不會出現每聽一次付費一次的技術
終極目標是…
只要腦中浮現旋律1次…
就自動從帳戶扣款1次… XD2
終極目標應該是…
只要你曾經聽過/看過/想過/etc.
到你葛屁之前以秒計費收錢
不允許改買正版的人自己備份,好沒問題,CD損毀,該公司要負責寄送新的CD過來
純就法理上來說,這種說法要站得住腳,前提是sony要提供一份合約書,裡面寫清楚你付費購買的權力僅為將這片cd
放到任意播放裝置播放,但若以任何形式將音樂資料clone出來並紀錄在一個可以單獨使用的載體上,均為違約.
或是說,你僅購買了這片cd本身,但其所紀錄的資料仍屬於sony所有,因此你利用這片cd播放音樂是sony無限期將音樂
內容租借給你,但並非買斷,因此你無權對此音樂內容作除單純播放外的任何動作
如果sony提供類似上述內容的合約書.或聲明你付費購買他家的cd就是自動同意上述條款,那法理上是ok啦,畢竟一家
公司”想搞垮自己 不想賣了 覺得公司開太大想關掉一部份部門”,我想……不違法XDDD.
不過這些是指sony有做這些動作,目前來看,片面宣布這樣的說法,基本上是沒有依據的,如果是”複製之後供他人使用”
,這部分還可以打智財權官司,複製之後自己使用,那基本上可以視作你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
以上論述建立在,自己複製自己聽的行為為行使所有權的正當行為,除非sony有辦法把這樣的行為論證為會對sony產生
“直接損失”….可能嗎??
能這樣主張是非常合理的
畢竟有擋人財路嫌疑時
任何利益被侵蝕的一方一定會極力捍衛自己的一方
我建議改成 “會” 這樣主張,
sony主張這樣也許可以想像,
但我不認為這樣主張是 “合理” 的.
>只要用戶沒有經過某種授權就對音樂進行某種行為,他們就受到了傷害。
所以,我們沒有經過授權,就購買SONY BMG的任何產品就會使他們受到傷害。所以,當我們無視於SONY BMG公司的存在(包含無視他們的產品的存在),該公司就不會受到傷害。
所以,該律師要求我們千萬不要買他家的任何產品。這是第一解。
XXX
SONY BMG公司的產品保證耐摔耐撞耐敲耐磨耐煮耐熱耐寒耐壓耐嘴砲耐光照耐折損耐操勞還奈米(?),所以該公司的產品不需要小心呵護保護內容不受損。所以不需要保護正版。這是第二解。
XXX
>大多數類似於iPod的播放器上裝載的歌曲都是從CD上翻錄的
包含該相關企業的產品WALKMAN在內,當然這種機器是不可能塞進CD做播放,所以並非大多數而是全部由CD翻錄。另外,該公司所銷售的CD或DVD,亦是由該公司所有的正版母片所翻錄,得證該公司主要業務為進行盜版並藉此謀取暴利。這是第三解。
XXX
個人解,ROBOT第二次聽到SONY BMG是在ROOLKIT事件,第三次聽到則是這次。不過在實際生活面來說,這對我沒有任何影響。因為該公司所販售的產品,沒有任何我滿意的,更遑論對這些無用之物進行複製等項動作,那是極端浪費我個人及地球資源、時間與耗弱精力之事。我不屑。
哪裡可以買的到日本KEY公司(曾被SONY BMG旗下歌手盜用該公司音樂創作[鳥之詩])作品原聲帶,對我比較重要。
…結果不知不覺間又抓到SONY BMG公司是盜版商的證據了耶…
沒辦法!只好都不要買BMG的產品,讓BMG的規模從一半變成零好了!
反正BMG變成零,歌手再跳槽就好了!或是早點跳槽!
沒加上“以SONY外所有播放器材撥放SONY BMG出品之所有CD均為盜版行為”就該偷笑了吧 XD2
這種人只會下馬威罷了,真的敢因為這樣而動手抓嗎?我拭目以待!
好像樣的 $ONY 看來你打算跟全世界為敵了
人家Jobs為消費者跟CD業對上
而你是在這亂打炮 他X的
rootkit事件還沒算清呢
換個角度來看,軟趴趴的軟體不也是這樣的作法?
花錢買了一套Windows,所換取的也只是一份單機授權,如果要安裝到另一台機器上時也需要再買一份授權,不是買了一套Windows之後就可以無限安裝在自己所有的機器上。
以同樣是軟體,SONY的律師比照電腦軟體業的作法提出每一台機器都須有一份正版也不是什麼異想天開的想法吧?差別只在我們對”軟體”的認知上的差異而已。
要怪SONY?我覺得軟趴趴才是萬惡的淵藪…
我覺得 Without 的論點也蠻有意思的,值得深思~~
其實,就算是微軟的產品,授權也都有所不同。(所以我覺得外盒包裝應該是本書,因為法律規定契約有七天借閱期)
隨機版當然是隨著機器。
標準版就有幾種規定,像Windows就是同一時間只能在一台電腦上,可以移除後再灌到別台電腦,判別的方式以序號為準。
而文書軟體MS Office 2003的使用授權書就有寫到,除了在主電腦備份使用外(安裝=備份),還可以在攜帶型電腦(就是筆電)備份使用,同一時間只能在一台電腦上用。
而音樂軟體的授權到底是如何?
如果以同一時間不得兩地播放的觀點,這樣是比較符合目前一般人的做法。
如果是同一時間不得多人共聽,可能沒有政府會接受這種授權契約(契約違法=無效)
說到播放音樂,除了正版之外還有四個吸血機構,IFPI/ARCO/MPA/MUST。
像現在賣場都不播放音樂就是因為MUST,很多學生製作畢業光碟被抓就有可能是IFPI/ARCO/MPA,音樂團體不演奏70年內的音樂就是因為IFPI/MPA/MUST。
所以,未來有可能出現GPL授權的民歌來規避這四大機構…
但是以OFFICE來跟音樂CD做比較我是覺得狀況比較不一樣…
因為當你需要再第二台機器上裝OFFICE時,表示基本上你已經有了兩套正版的WINDOWS(正常的情況);但是在SONY賣你CD的時候,並沒有限制該CD一定要SONY的機器或是播放軟體才能使用。軟趴趴的作法比較像是商業上”四人同行,一人免費”的作法啦。
當然,如果任何一套軟趴趴的OFFICE都可以任意安裝在WINDOWS/OS X/LINUX上面時,保證每裝一套就需要一份授權。
附帶說明,上面提到的都是以個人使用為主要目的,不是在討論公開播放的情況。
軟體跟硬體不能互相混淆,大家也都不是用微軟牌的電腦執行微軟的軟體啊!
而且按照微軟授權內容,光碟備份數量是無限制的,唯一的限制是序號。
Windows標準版的限制是:同一時間序號只能出現在一台電腦之上。基本精神是隨人,這點與隨機版有很大的不同。
以這觀念來看,我們可以複製一大堆光碟,但同一時間只能在一台機器上播放。
因為大家都不是微軟牌的電腦,所以微軟不是也限制一個授權同時只能用在一台電腦上?
雖然說軟體跟硬體不同,但是若詳細來看:
“WINDOWS作業系統” 可在 “任何品牌電腦” 上使用 – 安裝於每台電腦均須正版授權。
“音樂”(裝載於音樂CD內的軟體) 可在”任何播放裝置上”播放(含CD/MD/MP3…etc.) – 每台播放器上均須有正版授權(正版CD)
這兩者看起來不是很相似嗎??
再看”OFFICE (2003 / VISTA)” 僅可在 “軟趴趴WINDOWS” 上使用 – 可安裝於兩台電腦上,但是同一時間只能使用其一。
以公司的收益來看,當你要在第二個地方安裝OFFICE的時候至少軟趴趴已經賺了你兩套WINDOWS跟一套OFFICE的錢了。
以SONY的例子來說,除了以單一播放機播放該張CD外(你也不可能同時一張CD放在兩台CDP上放),如果你需要在MP3播放器上播放時,需另外購買一份授權(正版CD)。而若你只在MP3播放機上播放而不在其他地方播放,那只要買一張正版CD做轉檔的動作,這是被視為合法的(SONY法),這跟微軟WINDOWS的授權觀念相同啊!
如果你要聽CD的話那就先把轉檔的MP3檔案清除,同一個時間一份授權只存在於一台機器之上。問題是在有誰會這樣做?
當你買了一張CD轉成MP3放進播放器,若又用其他的CDP來播放這張CD,若以軟趴趴來比喻的話,就等同同時在兩台機器上使用同一個授權,不管你有沒兩台電腦同時開機,以軟趴趴法來看不也是盜版?
當然,如果每將一張CD轉成MP3都須向SONY買一次轉檔軟體的話,相信SONY也會很”慷慨”的說:使用者可將該CD內容轉換至MP3(或任何其他格式)並將其安裝於其他播放裝置內,但同一時間僅可使用其一裝置播放。
所以我認為未來商業音樂軟體授權應該是採用授權書。
有授權書的人就有資格聽,在非公播領域,有一份授權書就可以聽。
軟體格式播放器完全不與理會。
授權書不見得是紙,原版光碟就可以當授權證明,這樣二手CD買賣才能進行。
而原版光碟不見得要帶在身上,因為我帶筆電出去時,也不可能將MS Office 2003光碟盒帶著走(光碟盒上序號為授權證明),但依然有使用資格。
其實用晶片卡更快,可以儲存的授權資料更多,也可以輕易的做到有時間性的授權
我覺得也不能把電腦軟體和音樂混為一談。電腦軟體從古早時代開始就是採取使用者為單位的授權,這也不是 Microsoft 發明的。事實上有些公司的授權更為誇張,例如 IBM mainframe 的 OS 是以電腦速度授權(以 MIPS 為單位)。個人電腦的使用者可能會覺得非常離譜,但是這就是他們的「習慣」。同樣的,大家已經習慣音樂的授權方式,今天如果想要改變,當然也不是不行,只是就要面對使用者的反彈。其實這也沒什麼好奇怪的吧!
其實,智慧財產本來就是一項商品,商人想抬高價格賣,消費者想壓低價格買,不可能有雙贏的一天,一直處於妥協狀態。
至於法律,也不過是雙方角力的一種工具而已。
從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感覺保護的有點太Over了…
感覺已經是站在商人角度來立法(美帝壓力!?)… XD2
連平行輸入的正品都變成非法的,蠻誇張的… XD2
目前站在商人角度立法,主要是商人金援遊說做得很徹底,所以讓美國政府站在那邊。
不過美國政治也是不斷的擺盪,誰能想到當初重商的共和黨會立下反托拉斯法案呢?
智慧財產權保護會一直偏向商人那邊嗎?如果熟悉美國的政治歷史,就知道將來會有被限縮的一天。
Dear DearHoney:
其實裡面我最欣賞那句”生兒子沒屁眼”。
不如仿照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模式,
來成立一個 Free Music Foundation 好了,
Sony 愛怎麼玩自己關著門去玩吧。